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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是行政指导?错!命题人用《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挖了双重陷阱

考生最容易掉进‘行政指导’和‘受案范围’的连环坑,误以为形式温和的通知和内部认定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题目

辉煌公司向河水中超标排放污水,区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标排放。整改期限届满,经过检测,辉煌公司排放的污水仍然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后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辉煌公司就责令停业整顿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限期整改通知》性质为行政指导
B. 《不合格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 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前,应当告知辉煌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D. 法院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区生态环境局对辉煌公司的行政行为,考查行政行为性质、可诉性及程序要求。

秒解口诀

一看行为是否设定义务,二看行为是否直接作为处罚依据,三看处罚是否属法定听证范围——义务性通知非指导,作为依据的认定书可诉,责令停业必听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用‘通知’这一形式掩盖了其‘行政命令’的实质——《限期整改通知》设定了具体整改义务,未履行将导致不利后果,完全符合行政命令的特征;B选项陷阱在于混淆‘过程性行为’与‘最终行政行为’——《不合格认定书》虽名为认定,但直接作为责令停业整顿的唯一依据,已对外产生法律效果;D选项陷阱在于滥用‘先予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院无需也无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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