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后骗人使用:为什么甲是盗窃罪而乙是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认定关键点解析
考生最容易掉进“共同犯罪必须定同一罪名”的思维陷阱,忽略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特殊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的交叉适用。
题目
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交由乙使用,乙用该信用卡买了3.8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 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罪规则及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偷卡用卡定盗窃(第196条第3款),骗用捡卡定卡骗(冒用型),故意不同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重合是关键。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陷阱在于“帮助犯”的表述——甲确实有帮助行为,但刑法第196条第3款已明确“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法律拟制,甲的主行为是盗窃,不能降格为帮助犯。
D选项陷阱在于“共同盗窃”——乙根本不知道信用卡是偷来的,缺乏盗窃的共同故意,不能成立盗窃罪共犯。
命题人故意用“交由乙使用”制造共同行为的表象,但故意内容不同就阻却共同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