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者拒绝后仍被反复请求,谁构成交通肇事罪?看透“指使、强令”与教唆犯的本质区别
你以为甲女反复请求就是教唆?错!这正是命题人用“教唆犯”这个选项掩盖“指使、强令”型交通肇事罪主体的陷阱。
题目
甲女和乙男相约喝酒,聚会结束后,甲女请求乙男醉酒开甲的车送自己回家,乙男拒绝,甲女反复请求后,乙男遂送甲女回家。乙在驾驶途中,在路口闯红灯撞死行人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C.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D.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交通肇事罪中车主指使他人违章驾驶的责任,以及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交通肇事遇“指使”,不看教唆看解释;车主主管强令驾,单独定罪非共犯。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选项设置了双重陷阱:第一层,用“教唆犯”这个刑法总则的通用概念,诱使考生脱离分则及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进行推理。
第二层,用题干中“反复请求”这一生动情节,强化了“教唆”的行为外观,让考生产生“这还不是教唆?”的强烈直觉。
而A、B、D三个正确选项的组合,恰恰要求考生必须识别出:甲的行为是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指使”行为(从而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是直接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二人因缺乏共同故意而不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