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司机抢方向盘≠交通肇事罪!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的关键在“危险性质”
你以为“抢方向盘”就构成交通肇事罪?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具体交通违规”还是“抽象公共危险”。
题目
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持续时间长达十分钟。乙非常气愤,后乙把正在高速行驶的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乘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定性,以及司机处置不当导致事故的罪名认定。
秒解口诀
口诀:抢方向盘打司机,抽象危险定危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违规操作出事故,具体过失交肇办(交通肇事罪)。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交通领域发生的事故”等同于“交通肇事罪”,忽略了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提,甲的行为根本不是交通违规,而是暴力犯罪。
C选项陷阱在于颠倒了甲乙行为的危险性质,乙停车开门虽在高速路边,但属于具体操作过失,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不相当,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选项陷阱是用轻罪“寻衅滋事”掩盖了甲行为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属于定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