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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加速到期vs抵销限制:张三李四出资期限不同,为什么都要加速?

考生总以为出资期限未到就不能加速,却忽略了破产受理时点对加速到期规则的统一触发。

题目

2021年2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张三认缴出资额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未向公司缴纳出资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李四的出资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管理人有权要求张三向公司缴纳出资
B. 管理人有权要求李四向公司缴纳出资
C. 公司欠张三100万元货款,张三可主张以其出资债务与公司对其负债抵销
D. 公司欠李四100万元货款,李四可主张以其出资债务与公司对其负债抵销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聚焦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抵销权的限制,需结合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逐一分析选项。

秒解口诀

破产受理时,未缴出资一律加速;股东出资债务,绝对禁止抵销。

记死这两句,AB对,CD错。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的陷阱是‘李四出资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而破产受理是2021年2月1日’,诱导考生认为‘期限未到不能加速’。

C、D选项的陷阱更隐蔽:先用A、B选项确立‘出资义务均需履行’的印象,再在C、D中混入‘抵销’问题。

C选项针对‘已届满未缴的张三’,D选项针对‘被加速的李四’,但两者均受《破产法》第40条限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债务,不得与公司对其负债抵销。

考生若只记‘加速到期’而忽略‘抵销禁止’,就会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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