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遗嘱出资房屋:善意取得能否对抗真实权利人?股东权利起算日到底看交付还是登记?
考生容易把善意取得和股东权利起算两个考点割裂判断,却忽略了它们在本案中因“无权处分”而发生的联动关系。
题目
乙与丙是亲兄弟,其父甲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乙伪造遗嘱,将本该归丙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1月,乙创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出资,于2021年2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该公司,2021年4月1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丙发现后,要求该公司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公司应当向丙返还该房屋
B. 该公司无需向丙返还该房屋
C. 如果该房屋原归乙所有,乙有权主张自2021年2月1日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D. 如果该房屋原归乙所有,2021年4月1日前乙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主要考察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效力认定及房屋出资时股东权利的起算时间。
秒解口诀
本案关键时间线:交付(2.1)≠ 登记(4.1)。
丙在登记前主张权利→阻断善意取得(A对)。
假设房屋本就是乙的,则交付即视为出资完成,股东权利从交付日(2.1)起算(C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的陷阱是“善意取得要件的时间错位”:公司要善意取得不动产,必须完成“登记”。
本案中,2021年4月1日才登记,但此时权利人丙已发现并主张权利(题干“丙发现后”),这意味着在登记完成前,真实权利人已提出异议,公司此时很难被认定为“善意”,且丙的追索权阻断了登记的完成效力。
D选项的陷阱是“混淆股东权利起算的一般规则与本题假设前提”:D说“4月1日前乙不能享有股东权利”,这在一般出资规则下是对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财产权转移时起算)。
但本题C、D选项有个关键前提“如果该房屋原归乙所有”,这是一个假设!
在这个假设下,房屋本就是乙的合法财产,那么2021年2月1日交付给公司使用时,公司就已实际占有、使用该出资财产,乙的出资义务在交付时已实质履行,股东权利自然应从此时起算。
D选项用一般情况掩盖了本题的假设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