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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的三大陷阱:净资产出资、货币出资不足、连带责任豁免

你以为净资产评估作价就完事了?错!交付使用才是出资义务履行的关键节点。

题目

如梦公司成立于2015年,股东是常记公司以及张溪亭、王日暮,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常记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如梦公司使用,张溪亭和王日暮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张溪亭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王日暮实际支付了50万元,关于各位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常记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B. 张溪亭和王日暮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C. 张溪亭和王日暮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D. 如张溪亭和王日暮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常记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及未全面出资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非货币出资看‘评估+交付’双要件,货币出资对照章程算比例,发起人连带责任不问自己是否出资到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净资产出资’的认定标准——考生易误以为评估作价即完成出资,但《公司法》第28条要求‘实际交付财产’,本题明确‘实际交付给如梦公司使用’,故常记公司确已履行。

B、C项陷阱在于货币出资的‘一次性缴清’要求与章程规定冲突时,考生易被‘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迷惑,忽略章程的强制性。

D项是最大陷阱,用常记公司‘已履行出资’这一事实诱导考生忽略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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