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20年9月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甲公司认为自己尚有一线生机,遂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裁定重整。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乙公司筹措资金1亿元以继续经营。乙公司同意借款但要求甲公司用厂房提供抵押,但该厂房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管理人遂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为乙公司办理了质押。如果甲公司重整失败,丁公司持生效判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的质押权失效
B. 乙公司的债权优先于甲公司的普通债权受偿
C. 乙公司的债权优先于工商银行的贷款受偿
D. 如果管理人确认丁公司的判决书是丁公司和甲公司恶意通过诉讼虚构债权债务的,可以不予确认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重整期间借款的性质、担保效力及清偿顺序展开,需结合共益债务规则与担保债权优先级判断。
秒解口诀
重整借款属共益债务,应收账款质押有效;清偿顺序记口诀:既有担保权>共益债务>普通债权,工商银行>乙公司>丁公司。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厂房已抵押’这一无关事实误导考生,使其误以为后续所有担保都无效;C项陷阱在于故意混淆共益债务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工商银行的抵押权作为受理破产前设立的担保物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乙公司的共益债务(除非该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必须);D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管理人‘不予确认’虚构债权是实体审查权,但本题丁公司持生效判决申报,管理人必须‘先确认后撤销’,不能直接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