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没写被保证人=保证无效?错!看2020年这道题如何用“空白保证”设套
你以为没写被保证人保证就不成立?命题人正是用这个直觉陷阱,让你忽略了《票据法》第47条的特殊推定规则。
题目
诚建公司用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来支付与刘某的合同款项,甲银行已经承兑。但票据上没有将刘某写为被背书人。刘某用此票据购买红酒,红酒公司担心拿不到钱,刘某就找了自己的好朋友张某作为此票据的保证人,但没写明被保证人,红酒公司在被背书人栏中填了自己的名字并盖章。红酒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刘某对红酒公司无任何法律责任
B. 红酒公司应先向诚建公司主张追索权
C. 虽没写明被保证人,张某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D. 红酒公司可以向甲银行主张追索权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已承兑汇票的保证效力、追索权行使规则及票据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展开,需结合票据法核心规则逐一判断选项。
秒解口诀
票据保证空白被保证人,看承兑:已承兑推给承兑人,未承兑推给出票人,保证照样成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无任何法律责任”——刘某作为票据的收款人(虽未背书,但通过交付取得票据权利),又将票据交付给红酒公司,其与红酒公司之间存在基础关系(红酒买卖),若票据被拒付,刘某在基础关系上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绝非“无任何责任”。
B项陷阱在“应先向诚建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不按债务顺序,自由选择向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或任一背书人主张,没有“必须先向谁”的限制。
D项陷阱在“向甲银行主张追索权”——甲银行是承兑人,持票人应先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但追索对象是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承兑人本身不是追索对象(除非其同时是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