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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陷阱:公司合并后持票人能否向承兑银行追索?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坑是:看到公司合并就以为票据失效,却忽略了票据的独立性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构成要件。

题目

甲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收购了乙公司。合并完成后,发现甲公司持有原乙公司出具的由丙银行付款的汇票,但已过承兑期。经查,该汇票收款人为丁公司,而后由丁公司背书转让给甲公司,并一直由甲公司持有。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可请求丙银行支付款项
B. 丁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 因乙公司已经注销,该票据失效
D. 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该票据失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票据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口诀:票据过期权利消,公平原则来补刀;持票人找两主体——出票人或承兑人;谁得利,谁返还,银行承兑跑不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C、D选项设置了“主体变更导致票据失效”的直观陷阱,利用考生对民法中主体资格消灭后果的惯性思维。

B选项则利用了“背书人丁公司”的身份迷惑考生,让考生误以为丁公司作为前手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本案票据已过承兑期,持票人甲公司已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转向利益返还请求权。

A选项看似违反“过期作废”的常识,却恰恰是《票据法》第18条设计的特殊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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