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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法院到底该主动追加还是被动释明?九成考生栽在这个程序细节上

你以为法人人格否认就要把公司列为被告?错!命题人故意用“依职权”三个字设下程序陷阱。

题目

张某独资设立甲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张某还雪上加霜,将甲公司的全部资产投入张某妻子的一个项目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无力清偿。乙公司发现张某的所作所为后,将张某告上法庭,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当依职权变更甲公司为被告
B. 法院应当依职权把甲公司列为第三人
C. 法院应当依职权把甲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D. 法院应当向乙公司释明,告知其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法人人格否认纠纷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需结合债权确认状态判断法院的处理方式。

秒解口诀

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记三点:公司必须当被告、但不能法院主动加、必须向债权人先释明。

看到‘依职权’三个字直接排除ABC。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依职权变更甲公司为被告”陷阱在于:变更被告意味着替换诉讼主体,但本案张某作为股东是适格被告,甲公司作为被滥用法人地位的公司也需要承担责任,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替代关系。

B选项“列为第三人”陷阱在于:混淆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公司应当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因为其要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C选项“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陷阱最隐蔽:看似符合实体法要求,但违反了程序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命题人用“依职权”三字精准测试考生是否掌握《九民纪要》第13条的释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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