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和乙共同出资设立了欣怡公司,甲出资80%,担任公司总经理,乙出资20%,担任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甲的儿子小甲独资设立了鑫美公司。甲促成并代表欣怡公司与鑫美公司达成购销合同,高价购入一批过时原料,造成了欣怡公司巨额损失。乙看出其中的端倪,欲采取措施。下列有关乙采取的措施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向法院主张强制解散欣怡公司
B. 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甲提起诉讼,要求其对欣怡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C. 如果甲将与鑫美公司的关系向欣怡公司披露过,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 如果购销合同经过了欣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则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途径、公司强制解散条件展开,需区分不同救济方式的适用场景。
秒解口诀
口诀:关联交易损公司,监事可直接起诉;披露≠免责,决议≠正当程序。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乙持股仅20%,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10%以上股东’可诉解散的条件,且题干无‘公司僵局’情形。
C项陷阱:故意混淆‘披露’与‘程序合规’——仅披露不能豁免赔偿责任,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正当程序’批准且交易公平。
D项陷阱:偷换概念——股东会决议≠正当程序决议,题干未说明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小股东乙是否同意,且决议内容若损害公司利益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