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货款300万。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对丙公司有200万债权,且怠于行使,于是起诉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
B. 乙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
C. 乙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D. 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秒解口诀
口诀:代位诉讼告次债务人,诉讼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与前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标的不同,故绝不构成重复起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和D项设置了连环陷阱。
A项“构成重复起诉”利用了考生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僵化理解,诱使考生将“基于同一笔货款引发的纠纷”都视为“一事”。
D项“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是A项的逻辑延伸,一旦认定重复起诉,自然得出此程序结论,形成错误闭环。
这两个选项共同掩盖了代位权诉讼的核心特征——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其诉讼标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均与前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