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新增违约金vs解除合同请求,为何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看穿《民诉解释》第405条隐藏的区分逻辑
考生最容易掉入的陷阱:误以为再审中所有新增请求都应发回重审,却忽略了“反诉”与“变更诉讼请求”在再审程序中的不同处理规则。
题目
元丰公司依据供货合同要求神木公司履行货款,法院经审理,一审二审均判决神木公司败诉,神木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元丰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神木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对于增加违约金,法院应发回重审
B. 对于解除合同,法院应发回重审
C. 对于增加违约金的要求,法院告知另诉
D. 对于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告知另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规则,需依据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分析。
秒解口诀
再审中新请求,先问是否反诉?不是反诉一律另诉;是反诉再看能否调解,调解不成才发回。
本题两个请求均非反诉,直接另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选项设置了对称陷阱:A选项“增加违约金应发回重审”利用了考生对《民诉解释》第405条“再审中新增请求”的片面理解,但元丰公司增加违约金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再审中不允许直接变更,应告知另诉。
B选项“解除合同应发回重审”更具迷惑性,因为解除合同看似是反诉,但神木公司在再审中才首次提出,不符合反诉“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时间要件,且再审程序不审理新的独立诉讼请求,只能告知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