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9民诉多选

代位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致命区别:丙公司异议vs丁公司异议,你分得清吗?

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是:丙公司作为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与丁公司作为案外人主张债权转让,两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题目

某生效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乙公司对案外人丙公司有30万债权,甲公司申请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丙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笔欠款已经归还。同时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了,自己是该笔债权的受让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B. 甲公司不能申请法院对丙公司强制执行
C. 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申请再审
D. 丁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代位执行中次债务人异议的处理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救济路径展开考查。

秒解口诀

口诀:次债务人(丙)提异议,程序直接止;案外人(丁)争实体,驳回可起诉。

再审只针对原判标的物,本题债权是执行中发现的新财产。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丙公司称“欠款已归还”属于对债务本身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501条第2款,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命题人用“甲公司可以申请”这个积极表述引诱考生忽略这一绝对禁止性规定。

C选项陷阱在于:丁公司主张债权转让,这是对执行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主张实体权利,属于《民诉法》第234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234条)。

命题人故意设置“申请再审”这个看似高级的救济途径,让混淆执行救济体系的考生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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