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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买车,这个动作直接踩了《合伙企业法》第68条红线!

你以为有限合伙人只是不能“执行合伙事务”?错!关键看他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这是判断是否越权的生死线。

题目

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在无特别约定时的行为边界,关键区分其可自由实施的行为与禁止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秒解口诀

有限合伙人行为是否违规,只看一点:他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行事。

是就违规,不是就合法——这是《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铁律。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出租设备给合伙企业”——这是自我交易,但《合伙企业法》第70条允许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B选项是致命陷阱,“以合伙企业名义”直接触犯第68条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这是伪装成普通交易的执行行为。

C选项是反向陷阱,看起来最像违规(质押需同意),但恰恰是法律明确允许的。

D选项是干扰项,30天通知转让份额完全符合第7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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