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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破产重整,资格丧失与权利继承的三大致命陷阱

你以为破产重整就立刻丧失合伙人资格?错!《企业破产法》第76条才是关键。

题目

甲公司是合伙企业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乙运营良好但是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分配利润。后甲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根据重整计划,甲公司被注销,全部资产及权利义务关系归丙公司承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立即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
B. 丙公司可继承甲公司的合伙人资格
C. 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权查阅、复制乙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
D. 甲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将其在乙合伙的份额设定质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有限合伙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资格变动及相关权利行使规则。

秒解口诀

牢记三区别:重整非清算,资格不当然丧失;有限合伙人查报告不查账簿;破产法第76条,重整期间管理人为营业可担保。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个时间点,诱导考生联想到“资格丧失”,但《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是“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而公司法人进入重整,其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需待注销或宣告破产。

B项正确但易被忽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终止时,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依法取得资格。

C项陷阱:将《合伙企业法》第28条普通合伙人的知情权(可查账簿)与第68条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仅可查报告)故意混淆。

D项正确但易被怀疑,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6条,管理人在重整期间为继续营业,可设定担保(包括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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