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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股东借款的清偿顺序:张三李四谁优先?债权人会议能选经理当管理人吗?

考生最易混淆的是:同样是股东借款,为什么张三的借款是共益债务,而李四的抵押借款却可能不是?

题目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重整,法院指定A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了维持公司运营,A律所代表甲公司向股东张三借款50万。债权人会议推选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且经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甲公司向股东李四借款100万,并用甲公司的楼房设定抵押,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
B. 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C. 张三的借款优先于李四的债权受偿
D. 李四的借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指定规则、共益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顺序。

秒解口诀

管理人法院定,股东借款看性质:重整期间为营业借——共益债务优先;设了抵押有效力——别除权也优先。

两者不打架,都比普通债权强。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陷阱在于:A选项用“债权人会议有权选择公司经理王某担任破产管理人”来混淆视听——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仅有申请更换权,无权直接“选择”。

C选项设置“张三优先于李四”的对比陷阱,让考生误以为共益债务之间也有优先顺序,实际上李四的债权因有抵押担保而享有别除权,其清偿顺序与共益债务清偿顺序不在同一比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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