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泰旭公司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小股东张某非常不满。现查明:泰旭公司董事长郭某和与泰旭公司有重要且经常生意往来的幻境公司董事长黄某是夫妻,泰旭公司与幻境公司存在巨额的业务往来,对幻境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张某要求监事会维护公司权益,监事会不置可否。关于张某的维权事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的维权诉讼,泰旭公司应为第三人
B. 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郭某和监事会为共同被告
C. 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D. 张某的维权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多选表面在考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本质是在用“主体资格”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股东代表诉讼三要素:股东告侵权人,公司当第三人,其他股东同请求列为共同原告。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将监事会不作为与董事侵权行为混同起诉。
命题人故意设置“以郭某和监事会为共同被告”这个选项,因为监事会不作为是前置程序,但诉讼对象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郭某,监事会不作为本身不是起诉对象。
C项陷阱更隐蔽,利用了“维权诉讼”这个模糊表述,诱导考生将股东代表诉讼等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忽略了公司在此类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公司是利益受损方,应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