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登记,工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一。但因为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B. 只需工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C. 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D. 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需结合吴太的出资行为、工商登记等事实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秒解口诀
口诀:股东资格三要素,出资事实是基础,公司认可是关键,工商登记对外算,冲突之时综合看,单一证据不决断。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的陷阱在于将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偷换为“确权效力”——工商登记主要解决公司与第三人关系,不能直接决定内部股东资格。
C选项的陷阱是利用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制造绝对化判断——没有名册记载只是不能“推定”为股东,但可通过其他证据推翻。
D选项的陷阱是夸大章程的形式要件作用——章程记载是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出资事实和公司认可同样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