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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变更案:入股协议能否改变章程约定?甲、乙为何不同时加速到期?

你以为丙的入股协议让甲乙同时加速出资?错!甲是双重身份——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自己,乙未签字不受约束。

题目

2017年甲与乙出资设立了格罗姆公司,甲的持股比例是75%,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约定两股东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后格罗姆公司欲吸纳丙入股,甲代表公司与丙签订入股协议,约定:甲和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此条件是丙入股格罗姆公司的必要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丙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格罗姆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甲、乙应于什么时间缴足出资?

A. 甲、乙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B. 甲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
C. 甲应于2039年前缴足出资,乙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D. 甲、乙应于2019年前缴足出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股东出资期限变更的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应用。

秒解口诀

口诀:法定代表人签字双重身份——代表公司约束公司,代表自己约束自己;其他股东未签字,协议条款不沾身。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是机械适用“章程未修改则出资期限不变”,忽略了特别协议可变更个别股东义务;C项陷阱是误以为甲作为大股东可保留原期限而让乙加速,实则甲作为签约方直接受协议约束;D项是最大陷阱,将“甲和乙”视为整体捆绑,未识别甲代表公司签约与甲个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分离——协议中“甲和乙”的表述是丙提出的条件,但乙未承诺则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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