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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vs不正当目的:罗某的查账请求为何被雷某合法拒绝?

你以为有股权凭证就是真股东?命题人用“经营范围基本相同”这个细节,就让你掉进了股东资格认定的陷阱。

题目

雷某独资设立大米公司,雷某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经营需要向罗某筹措资金200万,并约定罗某因此占大米公司5%的股权,大米公司为此向罗某出具了股权凭证。据查,罗某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麦公司与大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为罗某该笔资金的引入,大米公司经营渐有起色,终于扭亏为盈。但大米公司未向罗某分红,罗某提出查阅大米公司的账簿并主张分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雷某可以罗某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B. 如果罗某委托律师代为查账,雷某不得拒绝
C. 罗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米公司分红
D. 罗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决议分红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查账)、利润分配请求权及股东会召集权的行使条件展开,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各选项正误。

秒解口诀

口诀:见“股权”先问“资格”,见“竞业”必想“不正当目的”。

本题核心是“竞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股权,资格存疑,一切股东权利皆空中楼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命题人将罗某设定为“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两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这直接对应《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拒绝查账情形,即竞业嫌疑。

B选项陷阱是“委托律师查账”,但委托代理不改变查账请求本身的性质,若目的不正当,公司仍可拒绝。

C、D选项的陷阱是架空前提,直接赋予罗某股东权利,但其股东身份本身存在重大瑕疵(竞业关系影响投资效力),导致后续权利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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