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市环保协会提起诉讼,起诉某厂因生产工作极大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生产,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甲因该厂的污染行为受到损害,也想参与本案的诉讼。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正确的一项是?
A. 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通知甲另行起诉
D. 将甲列为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环保公益诉讼中,私益受害人能否参与诉讼的问题,核心是区分公益与私益的救济路径。
秒解口诀
公益诉讼遇私损,另行起诉是正途;诉讼标的不同质,不能混同列第三。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选项设置了‘第三人身份’陷阱:A选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诱使考生认为甲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B选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用《民诉法》第56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表述,让考生误以为受损就必然有法律利害关系。
D选项(共同原告)则利用‘都想参与诉讼’的表述,诱导考生认为可以形成共同诉讼。
但核心陷阱在于混淆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限——公益诉讼解决的是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甲的个人损害需通过私益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