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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认定陷阱:当二审改判无罪时,谁为错误逮捕负责?

考生最容易掉进“谁批准逮捕谁赔偿”的思维定式,却忽略了二审改判无罪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

题目

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 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 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
D. 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是二审改判无罪后的国家赔偿问题,需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条件。

秒解口诀

口诀:二审改判若无罪,一审有罪判决法院赔;逮捕拘留被吸收,单独错捕才检赔。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设置了“批准逮捕即赔偿”的惯性思维陷阱,让考生误以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就永远是赔偿义务机关。

C选项则利用了“不予刑事处罚”这一模糊表述制造混淆,让考生误以为“没有实际受到刑罚”就等于“没有受到侵害”,从而否定国家赔偿。

实际上,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本身已构成对人身自由的侵害,与最终是否判处刑罚无关。

D选项看似正确,但命题人故意将其列为“错误说法”之一,是因为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提出,也可向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并非“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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