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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述排除:强光照射与威胁“告发逃税”的致命区别,刑诉第56条深度解析

你以为威胁“告发逃税”是非法取证?错!命题人用“逃税”这个与本案无关的违法事实,精准测试了“威胁内容”的法律性质。

题目

张某涉嫌抢劫罪被甲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

A. 侦查人员陈某与李某对张某采用强光持续照射眼睛的方式进行讯问,获取了张某的供述之后。二人再次对张某进行合法讯问,张某作出了与第一次供述相同的供述
B. 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威胁张某,称若不如实供述,就将张某逃税漏税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张某遂作出了承认抢劫的供述
C. 侦查人员在凌晨抓获张某后对其连夜审讯至天亮而获得的张某的供述
D. 侦查人员对张某非法拘禁,张某因害怕而作出的有罪供述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情形,需结合刑讯逼供、威胁、疲劳审讯、非法拘禁等具体情形逐一判断。

秒解口诀

口诀:强光照射即刑讯,重复供述看污染;威胁排除限“重大权益”,告发逃税不沾边;非法拘禁直接排,连夜审讯需证“痛苦”情节。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即使后续讯问合法,但若未更换讯问人员且未告知诉讼权利,第一次的刑讯逼供(强光照射)污染未消除,重复供述仍应排除。

B项陷阱在于“威胁”的特定内容——威胁告发的是“与本案无关的逃税事实”,而非“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故不属于《刑诉解释》第95条规定的“威胁”排除情形。

C项陷阱在于“形式合法但实质待定”——“凌晨抓获连夜审讯”只是时间描述,未达到“使被告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而被迫供述”的证明标准,不能直接推定排除。

D项是典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获取供述,应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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