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8刑法多选

致命伤是利器所致,丙徒手丁呐喊,为何他俩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你以为没动手就没责任?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才是这道题真正的杀招。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应用,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需对整体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秒解口诀

共同犯罪如捆绳,一人既遂全船沉。

因果不在分你我,故意连带责任真。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选项设的陷阱是‘孤立评价因果关系’:将丙、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割裂开看,忽略了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丙的徒手参与、丁的助威呐喊,与甲、乙的实行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

B选项的陷阱是‘错误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该原则适用于事实存疑,而本案中‘甲、乙共同实行,一人造成死亡’是确定事实,只是具体行为人存疑,这不影响对二人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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