悼念权案暴露法源认知盲区:习惯渊源≠法定权利,A选项经济权利是致命干扰项
考生最易被'社会文化权利'迷惑,却忽略了'悼念权'根本不属于《宪法》第二章规定的任何一项具体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题目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 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 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 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以悼念权纠纷为背景,考察法的渊源类型、法定权利认定及法律证成的核心知识点。
秒解口诀
口诀:'习惯渊源可参考,权利法定是铁条;悼念虽合情与理,不在宪法列举里——A项偷换概念必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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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民间习惯认可的情感利益'(悼念权)包装成'宪法保障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选项看似在说'习惯是非正式渊源',但结合题干法院'参考习惯但以法无规定为由驳回'的表述,这恰恰是正确的。
C选项直接对应题干'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的核心判决理由。
D选项'法律证成'指法官为判决提供理由的过程,本案法官进行了说理,故正确。
命题人用A选项制造了'权利受侵害→属于宪法权利'的虚假逻辑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