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救济题:举报人vs移送机关,谁有复议权?90%考生分不清《刑诉法》第112条适用主体
你以为举报人张某有复议权?错!《刑诉法》第112条只赋予控告人复议权,而移送机关A县质量监督局才是真正的控告人。
题目
张某发现甲企业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A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甲企业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 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C.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 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刑事诉讼中立案监督的救济途径,重点区分举报人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权利差异。
秒解口诀
口诀:行政举报非控告,移送机关才算告;复议只能找原机关,复核权限不存在。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B选项设置的核心陷阱是“偷换概念”:将张某的“举报人”身份偷换成“控告人”身份。
张某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这是行政举报关系;而《刑诉法》第112条规定的复议复核权主体是“控告人”,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C、D选项的陷阱在于“层级混淆”:D选项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看似更全面,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明确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不能越级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