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 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C. 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
D. 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同担保人(保证人与抵押人)及反担保人的责任抗辩展开,需结合保证方式、时效规则及反担保性质逐一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主债过时效,人保可抗辩(701条),物保看期间、需主张(419条),反担保看追偿权、另起算。
一般保证先诉权,与时效无关。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了三个连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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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选项,利用“先诉抗辩权”这个一般保证专属权利,测试考生是否注意到题干“保证方式未约定”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6条),丙确实有此权,但A正确恰恰是反直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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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选项,偷换概念,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直接等同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或“抵押人免责”,但《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不予保护”需抵押人主张抗辩(《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且本题未给出抵押权行使是否超期的信息,故“戊无权拒绝”绝对化,错误。
- 在D选项,模糊反担保的担保对象。
反担保(庚保证)担保的是担保人(丙)对债务人(甲)未来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担保人(丙)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此时根本尚未发生,故庚的抗辩权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