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8民法不定项

一般保证反担保连环套:丙丁追偿权与反担保效力的致命混淆点

你以为反担保随主债务清偿而消灭?错!丙的保证人庚和丁的未登记房屋抵押,命运截然不同。

题目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 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不能直接请求丙、丁中的任意一人承担责任
C. 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 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保证方式的认定、反担保的从属性及担保人之间的追偿规则展开,需结合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分析。

秒解口诀

口诀:未约定,推一般;主债清,反担灭;一般保,无互追;先诉抗辩权,银行不能直索。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用‘甲依约清偿’这一合法行为,诱导考生认为反担保‘继续有效’理所当然,实则主债务消灭,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丙对甲的追偿权)尚未产生即已消灭。

C项陷阱是偷换概念,将‘丙、丁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实则《民法典》第686条已修改,未约定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故丙丁之间无连带关系,自然无内部追偿。

D项陷阱类似,丁作为一般保证人清偿后,只能向甲追偿,不能向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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