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考生误以为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而忽略了《民法典》第392条关于“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
题目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本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乙银行不能要求甲、戊、己承担连带责任
B. 乙银行可以就戊或者己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C. 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向甲追偿
D. 如甲将全部债务转让给好友辛,未经戊和己的书面同意,戊和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权利行使顺序、担保人追偿权及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秒解口诀
混合担保看物保是谁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先就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任意选择。
债务转移: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抵押人不受影响。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考生容易将《民法典》第392条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错误地适用于本案。
本案中,戊、己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债务人)、戊、己(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C选项陷阱在于,戊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追偿对象包括债务人甲和其他担保人(丙、丁),而非“应当”向甲追偿。
D选项陷阱在于,将保证合同的规则(债务转移需保证人书面同意)错误地套用于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