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代销产品合同,2015年至2017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660万,乙公司供货后开具590万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差款价额70万元,乙公司辩称发票少开是对方同意的,但是确实给甲公司提供了价值660万元货物,并提供了双方2017年12月合同期限结束时的对账单,对账单写明了双方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发生了660万元的业务并全部结清。甲公司辩称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是对方伪造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账单只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 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 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D. 该对账单是伪造的,该事实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对账单的证据资格及伪造主张的证明责任展开,考察民事诉讼中证据使用的基本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秒解口诀
口诀:证据资格看种类(是否属法定八类),形式瑕疵不挡路;主张伪造谁主张,举证责任谁承担;法官综合全案判,证明力弱非资格无。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将对账单的“会计凭证”属性,直接等同于“不能作为证据”。
命题人利用了考生对专业术语的模糊理解,将对账单在会计领域的特定功能,与其在法律上的证据属性强行对立。
B选项陷阱在于设置了一个“形式要件缺失”的假象:强调“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诱导考生联想到证据需要形式完备(如原件、盖章),从而错误地否定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实际上,这恰恰是法官在审查其“证明力”(真实性、可靠性)时需要考量的因素,而非否定其“证据资格”的理由。
这两个陷阱的共同点,都是混淆了证据的“准入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据的“可信度评价”(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