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向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 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 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劳务致害引发的侵权纠纷,考查管辖法院的确定及移送管辖的适用规则。
秒解口诀
侵权案,被告住所地(甲区)+侵权行为地(乙区)皆有管辖权;有管辖权则不得移送;受移送法院除非自认无管辖权,否则不得再移送。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B选项的陷阱在于,考生可能误以为只有侵权行为地(乙区)有管辖权,而忽略了被告住所地(甲区蒋某住所地)也是法定管辖连接点。
C选项的陷阱在于,考生可能被“更为便利”的表述迷惑,认为乙区法院基于“便利”移送是合法的,但《民诉法》第36条规定的移送前提是“本院没有管辖权”。
D选项的陷阱在于,考生可能误记了“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的例外情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但本案中甲区法院的理由是“乙区法院更适宜”,这不符合再移送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