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工砸伤路人,雇主蒋某为何要单独背锅?揭开《民法典》第1191条劳务致害的被告确定陷阱
看到“不慎撞破玻璃”就以为是杨某自己侵权?错!这正是命题人用具体行为掩盖“提供劳务”本质关系的障眼法。
题目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 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 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 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 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案涉及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应如何确定民事诉讼被告的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个人劳务致害,雇主对外独担;工作过程中出事,告雇主就对了。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选项“以杨某作为被告”的陷阱在于,用“不慎”这一具体行为描述,诱导考生将其识别为一般侵权行为人,从而绕过雇主责任规则。
C选项“共同被告”的陷阱是,利用生活中“谁干坏事谁负责”的朴素观念,以及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想象,但本案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共同侵权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要件。
D选项“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是双重陷阱:它既暗示了选择权(类似连带责任),又模糊了提供劳务致害与个人侵权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