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题拆解2018商经知多选

股东权利行使三大陷阱:未出资股东权利受限、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致命混淆

你以为股东权利都一样?错!未出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让A选项的判断难度翻倍。

题目

201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了味道好面馆有限公司,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60%,丙持股比例为10%。其中,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由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2018年7月,乙违规决议味道好面馆公司为其本人提供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元,而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B.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C. 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其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
D. 甲有权提起代表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展开,涉及临时股东会提议权、出资义务催缴、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分。

秒解口诀

口诀:权利行使看身份(股东权),损失索赔看归属(公司/个人),代表诉讼为公利,赔给公司不归己。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连环陷阱:C选项陷阱在于‘股权价值下降的损失’看似具体,但公司损失不等于股东个人损失,股东不能因公司受损而直接索赔个人损失,这混淆了法人独立人格。

D选项是终极陷阱,它精准地篡改了《公司法》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效果——诉讼取得的赔偿应归于公司,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

选项中的‘向自己承担’是致命误导词。

注册后查看完整内容

命题角度拆解、挖坑套路分析、秒解技巧、变形预测等深度内容需要注册后开通会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