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
B. 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
C. 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
D. 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区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
秒解口诀
口诀:章程对外要同意,一次一议不累及;对内转让看章程,无规定则自由移。
本题关键:第一次(对外)乙同意即有效;第二次(丙已成股东,属对内)章程未限即有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B选项(第一次无效)设置的陷阱是:诱导考生认为“甲主观上存在规避章程的意图”,因此第一次0.1%的转让因“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但民法上,动机不法通常不影响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只要0.1%的转让本身程序合法(乙同意)、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在D选项(第二次无效)设置的陷阱是:这是本题的核心考点,即“同意权是否因一次行使而用尽”。
命题人用丙已成为股东、且两次转让紧密相连的事实,制造“乙已同意过,不能再反对”的错觉。
实际上,章程规定的同意权附着于“每一次”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是重复行使的权利,不因一次行使而耗尽。
甲第二次转让未获乙同意,直接违反了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