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未申报债权:你以为没申报就一笔勾销?等比例清偿的“隐形效力”才是考点
考生最容易误以为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直接消灭,忽略了《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参照适用”的穿透力。
题目
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 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 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 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破产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权利行使规则及重整计划的约束力范围。
秒解口诀
口诀:重整计划执行毕,未申债权不归零;参照同类清偿比,想要全额不可能。
(紧扣《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在A项设下“程序失权即实体消灭”的陷阱,诱导考生将“未申报”等同于“权利消灭”。
C项则设置“全额清偿”的诱惑,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基本原则,考验考生对破产法根本目的的坚守。
D项看似绝对(“也具有法律效力”),容易让考生因表述绝对而排除,但这恰恰是法条(《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考查对法条精准记忆和理解的深度。
B项是D项的法律效果具体化,两者一体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