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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债务清偿三大坑:强制执行同意权、优先购买权、代为清偿权到底怎么用?

你以为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必须全体同意?错!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二款才是真正的考点。

题目

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
B. 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 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可协商代为清偿
D. 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需结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分析各选项的合法性。

秒解口诀

记住这个链条:强制执行→通知→其他合伙人(购买/同意转让)→不买又不同意→视为同意。

'一致同意'只适用于协议转让,不适用于强制执行!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混淆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盈利属于企业财产,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B选项陷阱在于偷换概念:强制执行合伙份额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要他们'一致同意',这是强制执行与协议转让的根本区别。

D选项陷阱在于截取法条片段——它省略了'同意转让'这个关键前提,让考生误以为只要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自动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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