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B. 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
C. 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
D. 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票据保证中关键记载事项缺省的法律后果及保证责任的性质。
秒解口诀
票据保证记不全,法律推定来补全(第47条);保证若附条件,视为条件不存在(第48条);责任法定是连带,直接追索没商量(第50、68条)。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三个经典陷阱:A项‘未记被保证人名称则无需担责’——陷阱在于将《票据法》第46条‘应当记载’的文义,偷换为第22条(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则无效’的效力。
B项‘未记保证日期则保证无效’——陷阱同上,利用了考生对‘应当记载’的刻板印象,忽略了第47条对‘保证日期’的补充规定。
C项‘可附条件保证’——陷阱在于混淆了民法保证(可附条件)与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者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的根本区别,具体法条依据是《票据法》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