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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VS个人独资企业:张某的两次投资,80%考生错在混淆这两个“独资”

你以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再设个人独资企业?错!命题人用“独资”二字模糊了《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界限。

题目

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乙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甲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可以和乙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 刘某可以张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 张某在设立甲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 张某在设立甲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乙制衣厂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股东责任及市场主体的出资资格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一人公司限一个,个人独资不限数;公司企业要分清,禁止规定别乱套;连带责任需混同,光凭身份不够格。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在于利用《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题干未提供任何甲公司财产与张某个人财产混同的证据,刘某不能仅凭“唯一股东”身份就要求连带责任,这混淆了身份要件与举证责任。

C项直接违反《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的明文禁止。

D项是最大陷阱,用“不得再投资设立”的绝对化表述,将针对“一人公司”的设立限制,偷换概念为针对所有“独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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