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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提前5天vs章程10天:程序违法≠决议无效,回购权≠当然享有

你以为通知时间不够就必然导致决议无效?错!这是可撤销事由,且回购权有严格法定条件。

题目

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 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 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甲公司股东会合并决议的程序瑕疵、异议股东回购权及决议效力诉讼当事人资格展开,考查股东会相关规则的综合应用。

秒解口诀

口诀:内容违法才无效,程序瑕疵仅可撤;回购需投反对票,公司当被告是铁则。

本题先排A(无效错),再排B(回购条件不符),C对但D更全且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则,选D。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将‘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实为违反章程)直接等同于‘决议无效’,混淆了《公司法》第22条中‘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与‘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可撤销)的根本区别。

B项陷阱:利用考生对异议股东回购制度的模糊记忆,设置‘合理价款回购’这一看似合理的诉求,但本案的‘公司合并’决议,需股东投反对票并请求回购才可能触发,李某仅是‘拒绝签字’而非履行法定反对程序,且题干未提其请求回购。

C项陷阱:最具迷惑性,它正确指出了‘召集程序违反章程规定’及‘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但D项才是本题的设问核心(诉讼当事人列明),C项作为事实判断虽对,但非‘正确说法’的答案,属于‘对而不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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