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 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 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围绕昌盛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展开,涉及公司章程限制效力、代持关系下的权利主体及查阅复制范围三个关键问题。
秒解口诀
代持协议看登记,查阅权利归显名;章程限制不剥夺,复制会计绝不行。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用公司章程限制误导考生,但《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章程不得实质性剥夺该权利;B项陷阱在于让考生误以为丙因代持协议丧失股东资格,但丙作为登记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D项陷阱在于混淆查阅与复制权,《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股东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不能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