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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从三楼窗台坠落砸伤人,钱某的“提醒”能否免除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你以为钱某提醒了就能免责?错!《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建筑物管理人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提醒义务。

题目

于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借给赵某玩一个月,期间,赵某受钱某的邀请,去住在三楼的钱某家玩,并将宠物狗放在三楼的窗台上晒太阳。钱某提醒赵某,狗有摔下去的危险,但赵某不为所动,钱某亦未再反应。果然,狗在窗台上玩耍时摔下楼,砸伤了正常走路的杨某。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钱某应当承担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B. 赵某应当承担疏于照看动物的侵权责任
C. 赵某应当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D. 于某应当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动物坠落致人损害时,建筑物管理人及动物实际管理人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

秒解口诀

口诀:动物变坠物,优先1254(物件坠落);管理人未作为,过错推定跑不掉;饲养人已出借,无过错不背锅。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陷阱一:选项C“赵某承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偷换“管理人”概念。

赵某是实际管理人,但《民法典》第1245条的“饲养人/管理人”在动物侵权中指向的是责任主体,而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物件坠落”,应优先适用第1254条。

陷阱二:选项D“于某承担动物侵权”——制造“狗主人永远有责”的错觉。

命题人利用考生对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的机械记忆,却隐藏了“饲养人/管理人”身份已转移至赵某的关键事实。

陷阱三:选项A“钱某担责”——用“钱某已提醒”麻痹考生,让考生误以为尽到提醒义务即可免责,实则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作为义务,未采取实质措施(如关窗、移开狗)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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