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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案:银行职员马某为何不担责?股东与债权人追责路径大不同

你以为银行职员协助转款就要连带?错!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只适用于协助的股东,不适用于外部协助人。

题目

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 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B. 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 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 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多选表面在考抽逃出资责任,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权责倒置”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抽逃出资三看:一看转款是否验资后立即转出;二看追责主体是公司/股东(可直接)还是债权人(需代位诉讼);三看协助人是否股东(是则连带,否则不构成本条责任)。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B项陷阱:利用“银行的熟人马某”这一身份,诱导考生联想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但马某只是银行职员,并非股东,不符合该条主体要件。

D项陷阱:利用债权人维权心切的场景,诱导考生忽略《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先公司后股东”的代位诉讼程序——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补足,必须先请求公司追缴,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才能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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