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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责任三大陷阱:利润分配、表决权、出资责任,90%考生至少错一个

你以为被冒名就是股东?错!冒名登记与名义股东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这是本题最致命的认知盲区。

题目

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 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的法律后果,需明确被冒名者与冒名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边界。

秒解口诀

冒名登记三不原则:不是股东、不享权利、不担责任。

看到‘盗用、冒用身份信息’直接排除股东资格相关选项。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项陷阱在于‘利润分配请求权’,命题人用这个具体的股东权利诱惑考生,但冒名登记下姚顺根本不是股东,何来分配利润?B项用‘参与股东会并进行表决’这个具体行为制造假象,实则冒名者无权参与公司治理。

C项最隐蔽,它把《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名义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套用到冒名情形,但第28条明确规定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责任,这是典型的法条交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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