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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限制:别被“30万元”蒙蔽!赵钱孙三人权限的致命差异

你以为合伙协议里的“30万元”是所有人的紧箍咒?错!它只对赵钱二人有效,孙的权限才是真正的考点。

题目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 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 10 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 28 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 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 35 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权限限制及内部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秒解口诀

口诀:先看签字人是谁?非执行事务人(孙)——原则上无效;执行事务人(赵、钱)——再看是否违反内部限制(如金额、共同行动)——违反也不必然无效,需相对方恶意才可对抗。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是陷阱:赵单独执行事务,协议约定赵钱需“共同”执行,故赵单独行为违反内部约定,但若相对方甲茶农善意,协议仍有效。

命题人用“12万元”远低于30万来诱导你忽略“单独执行”这个更根本的权限瑕疵。

B选项是核心陷阱:孙不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本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其行为性质是越权代表,协议无效(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命题人用“10万元”这个小额和“无效约定”的结论来伪装,让粗心者误以为它错在金额,实则错在身份。

D选项是迷惑项:用“35万元”明显超过30万来制造紧张感,让你急于适用内部限制而忘记对外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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