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查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的程序规则及权利边界问题。
秒解口诀
股权强制执行三要点:法院通知非债权人,优先购买权20日,执行范围以足以清偿债务为限。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将强制执行程序混同于协议转让程序——强制执行中应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不是债权人永平公司通知;B选项陷阱在于将20日行使期限偷换为1个月;D选项陷阱在于将股权变更的生效时间混淆为登记完成时,实际上拍卖成交裁定送达时股权即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