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 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商经知单选表面在考股权出资与认缴义务,本质是在用“权利边界”做判断轴,再用“主体错配”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认缴股权可出资,出资义务不随转;原公司催缴是正解,新公司追索是陷阱;价值波动不补差,除非出资时作价就不实。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选项陷阱在于‘权利瑕疵’的扩大解释。
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未完成,不等于其股权本身有权利瑕疵(如被冻结、质押),他仍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表决、分红、转让)。
B选项陷阱是混淆了‘出资时评估作价’与‘出资后价值波动’。
根据《公司法》第30条,补足差额仅适用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形,而1年后市场价值下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D选项是最大陷阱,它巧妙地将‘甲公司有权催缴’偷换成‘乙公司有权要求履行’,诱使考生认为股权出资后,出资义务连带转移给了股权所在的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