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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驳回起诉!8.4万服务费纠纷,法院为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考生最容易混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题目

2013年4月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甲网络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0.04元/条,小区定投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甲网络公司付款,乙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甲网络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至诉讼时,甲网络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总金额计8.4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该费用,甲网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共计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不予受理
B. 驳回起诉
C.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 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本题考察合同无效情形下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处理方式,需区分程序驳回与实体驳回的差异。

秒解口诀

口诀:起诉条件看程序,诉求有无看实体;无效合同须审理,无据请求判驳回(诉请)。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A陷阱(不予受理):题干明确“起诉至法院”,且原告有具体诉讼请求、被告明确,完全符合起诉条件,命题人用“可能违法”干扰对程序要件的判断。

B陷阱(驳回起诉):这是程序处理,但本案争议是实体合同效力问题,必须进入实体审理。

D陷阱(收缴归国家):这是《合同法》第59条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特别制裁,但题干仅暗示业务可能违规,无任何“恶意串通”事实,属于过度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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