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至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0000元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留置送达
B. 构成直接送达
C. 构成委托送达
D. 构成电子送达
正确答案:****
这题真正在考什么
这道民诉单选表面在考送达方式认定,本质是在用“条件认定”做判断轴,再用“漏掉前提”制造误选。
看懂这题,你会知道这个考点为什么能被反复变形来考。
秒解口诀
口诀:委托代收即本人,交付完成直接达;拒绝签字是后话,莫与留置混一谈。
命题人的陷阱拆解
命题人设置了连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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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项“留置送达”上,用“拒绝签字”和“注明情况并签名”这两个典型的留置送达外部特征,诱导考生进行形式判断,掩盖了“代收人”身份这一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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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项“电子送达”上,题干中“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是干扰信息,这是通知开庭(宣判)时间,而非判决书本身的送达方式,判决书是当庭宣判并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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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项“委托送达”上,利用“委托其妻子”中的“委托”二字制造混淆,但委托送达是法院之间的委托,而非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